宋某系退休教师,手中有不少积蓄,为获取额外利益,退休后其开始从事“放爪子”。为逃避监管,宋某与其妻子朱某联手上演“双簧”,每次放爪子均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明朱某是出借人,在催款无果需要起诉时,均由朱某出面向法院起诉,且在法院调解、开庭过程中,其隐身幕后,遥控指挥。 2024年3月,泗洪法院在审理朱某作为原告起诉张某某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朱某2022至2024年作为原告在泗洪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起诉案件分别共计15件,其中还存在将债权转让由他人起诉情形,出借时间均为2019年,约定利息均为月利率2%,还不同程度存在“砍头息”情形。
泗洪法院审理认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宋某于2019年多次通过朱某向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赚取高额利息,符合“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借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故其夫妻二人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职业放贷行为无效。遂对朱某要求借款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仅支持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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