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院工作人员执法,泗洪一男子拿着菜刀挥舞,各种威胁恐吓,还撕扯殴打……8月24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查封被执行人石某房产时遭到其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管理活动,给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致使工作人员不能正常执行公务,影响非常恶劣。8月25日,石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泗洪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高效联动
当日15时许,泗洪县公安局石集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石集乡某处有人以暴力方式妨害执行公务。接警后,民警迅速携带装备赶到现场,发现石某手持菜刀正在威胁恐吓法院工作人员。情况危急,处警民警不断的安抚劝导着石某,并趁其不备将其控制。经了解,犯罪嫌疑人石某系泗洪县人民法院被执行对象,其房屋已被查封。当日,法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正常履行工作程序时,遭到石某及其家人暴力阻碍,致使法院工作人员受伤。
快侦快办
案发后,泗洪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小组,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石某开展审查、及时固定证据。经查,犯罪嫌疑人石某暴力妨害执行公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泗洪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示教育
8月25日,泗洪县公安局组织警力押解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石某指认作案现场,引起周边群众广泛关注。同时,民警现场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工作,做遵纪守法公民,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

警 方 提 醒 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以暴力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表现形式 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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