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洪征补安置〔2025〕18号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一、征收范围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color=rgba(0,]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4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阳分局(联系人:王锐;电话:0527-86220620;邮编:2239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阳分局(联系人:王锐;电话:0527-8622062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泗洪县人民政府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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