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4-1 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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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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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洪法院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准确区分雇佣和承揽,认定案外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属于从事承揽活动,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2023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农业雇主责任保险并按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障项目农业雇主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0000元,保险期间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原告找到案外人张某为其收割水稻。2023年11月20日上午,张某驾驶收割机务农过程中发生收割机侧翻致张某死亡。后原告向张某亲属赔偿280000元。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人身依附性的强弱以及获取报酬主要来源于劳动力的付出还是依靠一定的技术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张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前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他人收割水稻近两年,且自备收割机作为生产工具,其在为他人收割水稻时,虽受到农户一定程度的指示和管理,但其工作内容的核心是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成果,强调的是以自己的技术、劳力、工具来完成工作要求,工作独立性较强,与农户的人身依附性较弱。故张某与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经宿迁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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