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因交通事故住进了医院难以自理 家人为其请了护工全天候照顾 却没想到 因病人在床上大小便增加了护工工作量 致使护工4次殴打病人构成轻微伤 因工作量增加,护工就可以虐待被看护人吗? 护工又该在医疗体系中扮演何种角色?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在此期间,因为张某某在床上大小便,增加了刘某某的工作量,于是他先后4次使用拳头、巴掌、拖鞋殴打张某某嘴部、臀部、腿部等处。刘某某最后一次使用拳头、拖鞋殴打张某某嘴部,造成了张某某口腔粘膜受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刑罚执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人刘某某在履行看护职责过程中,故意虐待病人,违背了尽职尽责照顾、看护病人的职责要求,根据其犯罪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为宜。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泗洪法院刑庭法官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被看护人多是因身体疾病或突发事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住院治疗,且多是较为严重的情况。在家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的情况下,家属多会聘请护工对病人进行二十四小时看护。护工能够提供专业的生活护理,帮助被看护人进行洗漱、进食、翻身等日常活动,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还能有效防止一些并发症的产生,另一方面,护工可以减轻家属的负担,让家属能够在工作和照顾家人之间找到平衡。在医疗护理体系中,护工还能起到辅助医护人员的作用,提高整个医疗护理过程的效率,让医护人员能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专业的医疗救治上。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打击虐待被看护人,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二是体现法治的权威性。严格制裁虐待被看护人犯罪,让违法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能够向社会传递出法律不容违背的信号。这使人们认识到法律规定不是一纸空文,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维护了法治秩序的尊严。 [color=rgba(0, 0, 0, 0.9)] 三是普及法律观念。打击此类犯罪能够引起社会对相关法律的关注,如《刑法》中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具体规定。这有助于人们了解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更多人认识到虐待他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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