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勇利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综合技术处处长、钻井试油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钻井完井办主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副总裁,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在业务代理、产品销售、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94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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