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速裁庭一篇案例入选2024年宿迁法院速裁快审典型案例。
司机路边停车乘客开车门
撞倒路过电动车
谁担责?
01案情简介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车上乘客曾某某欲下车开车门时,撞到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苗某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曾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苗某某无责任。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住院多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经鉴定,苗某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苗某某将沈某某、曾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担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02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驾驶员违规停车和乘客未尽注意义务开车门致车外第三人损害,驾驶员和乘客对可能致人损害应当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两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应认定为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基于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垫付款后,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苗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03法官提醒“开门杀”指车上人员不认真观察后方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造成车外人员伤亡的情况。“开门杀”虽然看似偶然,但实则反映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的不足。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第二,驾驶员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第三,乘客下车前观察车外行人车辆情况,从右侧下车。第四,采用“荷式开车门”法,用远离车门的手先将车门推开一条缝,然后谨慎观察,确认后方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再进一步打开车门,然后下车。 同时,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防范车门突然打开,宁可停下等待片刻,也不要贸然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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