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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彭某、朱某、宋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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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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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4 小时前|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当光伏发电业务蓬勃发展

    [color=rgba(0, 0, 0, 0.9)]有人却盯上了百姓屋顶的致富机遇

    [color=rgba(0, 0, 0, 0.9)]以假公章伪造文件行骗

    最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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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彭某找到广告公司老板朱某,说自己要盖产权证明,让朱某刻了一个乡镇政府的假章。朱某明知刻印假章是违法的,但是没有拒绝彭某,按照刻章200元、打印费2元/张的价格收费,前前后后一共为彭某伪造假章9枚,将伪造假章在64份空白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盖章,获利990元。彭某再以每份400-500元/张的价格卖给团队里的宋某,获利8000余元。宋某再加价转卖给王某等三人,获利4000余元。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而王某等3人不知道公章是假的,于是拿着“假文件”填房主信息,上交乡镇供电部门,用于办理光伏并网申请。供电公司在向乡镇政府核实材料时发现,材料上的章竟然是伪造的,乡镇政府随即报案。
    [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2024年8月,该案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彭某、朱某、宋某三人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三人提起了公诉。2025年3月,彭某、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6000元;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三人违法所得。王某等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5年1月,刑事检察部门将王某等3人相对不起诉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反向衔接审查。
    640?wx_fmt=jpeg&from=appmsg&tp=wxpic&wxfrom=5&wx_lazy=1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考虑到,光伏发电是国家鼓励支持的乡村振兴项目,行业发展初期必有多种问题。为规范行业发展,对潜在法律风险普法告知,也集思广益,解决本案遇到的处罚必要性难题,2025年2月27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发改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听证员以及两位行业代表出席参加听证会,围绕政策要求、行业发展现状、安全隐患等多角度探讨分析汤某三人行为处罚的必要性问题。
    经过探讨,大家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公共信用,但是他们不知道加盖的公章是假的,而且假文件用途单一,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应当接受行政处罚,有利于约束其他从业者提高警惕意识、规范办理流程,便于行业行稳致远。

    2025年4月,泗洪县检察院向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王某三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给予处罚。泗洪县公安局回复采纳我院意见,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对汤某三人行政拘留7-8日。

    王某3人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并承诺在以后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这次教训,提醒自己恪守法律底线。




    检察官普法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应当学法、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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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9-5-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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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4 小时前|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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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8-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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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4 小时前|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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