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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男子意外死亡,兄弟姐妹为分赔偿金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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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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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昨天 17:31|来自:中国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案情简介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张某丁系兄弟姐妹关系。张某丁患有智力残疾,终身未婚、无父母子女,且长期需要家人照料。2025年7月,张某丁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保险公司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付总额79万余元,其中张某甲分得18万元、张某乙分得15万元、张某丙分得46万余元。


    后张某甲、张某乙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赔偿款分配条款,要求三人平均分割赔偿款,即各分得26万余元。张某丙辩称,其与家人长期照料张某丁,丧葬事宜亦由其家庭操办,其子按当地习俗为张某丁“端老盆”,且分配方案系各方协商一致形成,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签订案涉调解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审理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系对近亲属的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分配应以均分为原则,同时综合考量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照料付出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经查明,本案中的张某丙一家与死者张某丁共同生活时间更长,对张某丁照料更多,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及丧葬事宜。协议约定张某丙分得一半、另两位原告各分得四分之一,不构成显失公平;三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字确认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张某乙自愿扣除3万元作为“端老盆”相关费用,符合当地公序良俗,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负担。


    法官释法


    一、准确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权利主体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而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与精神创伤的法定补偿,其权利主体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分配可参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二、分配原则兼顾公平与实质贡献
    死亡赔偿金分配不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应综合考量各权利人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情感亲疏、扶养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对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顾和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因其与死者形成更为紧密的经济依附与情感联系,所受损失更为直接重大,依法可以适当多分,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尊重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分配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充分认知的情况下,协商达成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的,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当地丧葬习俗,“端老盆”等仪式的承担者一般视为丧葬事务主要操办人,相关费用从赔偿款中优先扣减或在分配时适当倾斜,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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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昨天 18:34|来自:中国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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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昨天 18:34|来自:中国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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