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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62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商城美食街。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颜某某、王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颜某某、王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泗洪县青阳街道香格里拉小区、经济开发区等地,利用微信与陌生人聊天的方式,通过假装与他人谈恋爱、谎称其父亲生病需要医疗费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颜某某、王某甲等人人民币(币种下同)12248元。分述如下:1.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父亲生病,向其微信好友颜某某借款2500元,后将其微信拉黑。[font=-apple-sys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