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城区一地块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全城征求意见......
2021-8-30 15:28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电视台南侧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前期,县住建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布。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电视台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一、征求意见期限:从2021年8月24日始,至2021年9月22日止(共30日)。二、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三、征收中心地址:建设南路(法治广场“街坊公舍”北侧) 附件:电视台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附件 电视台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电视台南侧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至烈士陵园,南至原孙何停车场(美食城),西至嵩山南路,北至山河路(不含广播电视台和孙何居委会商住楼,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1. 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1. 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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