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微播宿迁(viewsuqian)编辑 | 戚珍妮 审核 | 张希刚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房改善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待遇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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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保障范围为纳入深化农房改善新三年行动计划,在中心城区及洋河镇镇区购房改善住房条件的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重点内容主要有十个方面:
一、保障农村既有权益 明确农业转移人口已享受的扶贫开发、低保、临时救助、尊老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相关政策和权益不受减损。
二、加大进城购房补贴力度 一方面,对进城购房居住和在国有建设用地农房项目安置的农户给予契税补贴;另一方面,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进城购房补贴标准,跨县区购置商品房的,购房补贴按照新购商品房所在县区标准执行,由农户搬迁房屋所在县区和新购商品房受益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三、探索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 试点开展将农房改善过程中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允许农业转移人口以自有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同等待遇。
四、完善社会保险保障 允许劳动年龄段农业转移人口,自愿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项之间可实现衔接;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对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五、强化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到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和当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享受同等待遇和公共卫生服务;转入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提升就业创业技能 对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及生活费补贴;开展创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