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洪检刑二刑诉〔2021〕22号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汉族,大专文化,泗洪县**社**科原科长,住泗洪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挪用公款2011年,江苏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泗洪县**社(以下简称**总社)负责项目申报和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后被告人王某某为泗洪县**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泗洪县*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分别申报90万元专项资金。2016年5月,上述资金拔付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监管该资金的职务便利,分别从*甲公司、*乙公司专项资金**计挪用170万元给陈某某、周某甲用于经营活动。分述如下:1.2016年5月26日,**总社下属泗洪县**农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参股的*甲公司申报90万元专项资金拔付到账。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加强对资金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