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人民政府网编辑 | 许安然 审核 | 张希刚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乡**小区**边第**排最**面**楼。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开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