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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9********,汉族,高中,个体,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9月1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所销售的“棒老头”保健壮阳药含有非法物质,为禁止销售的保健品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出售该保健壮阳药一盒,价格为40元。经鉴定,该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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