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于2010年5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又因**,于2011年2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又因**,于2011年3月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决定社区**三年;又因**,于2013年2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又因**,于2013年3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现因涉嫌开设**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5********,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泗洪 县**小区**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