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修订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第三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第五条 城区东至省道267,南至意杨大道—上海南路—京杭运河,西至国道343—省道245,北至徐盐高铁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铁路、桥、河流)为禁止燃放区,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外,其他时间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燃放区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七)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