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张某有收入用于消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摘要】2018年至2019年,张某分三次向徐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因张某未按时还款,徐某某遂向泗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泗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与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自2020年10月起每月的1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020年8月26日,泗洪法院作出(2020)苏1324民特01018号民事裁定,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并于当日向张某送达。因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共收到劳动收入及经营收入等共计15.7万余元,但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向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5.3万余元用以租代购的方式进行购买轿车及高档香烟等高消费活动。另查明,张某涉嫌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张某向徐某某还款26000元。2022年7月7日,泗洪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张某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该案尚未宣判。【典型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张某每个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