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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政府发布最新公告!

2022-10-26 09:21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泗洪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为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从2022年10月25日始,至11月23日止(共30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1.电子邮件:412006792@qq.com;2.联系人:石虎;3.联系电话:0527-86235775;4.通信地址:建设南路征收中心(县资规局南门西侧);5.邮编:223900。附件: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8194;&#8194;&#8194;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0月25日
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日常工作。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单独核算、另行支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登记工作启动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信用考评方式择优选定预评估机构。预评估机构负责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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