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泗洪,精彩不断,每天更新!

微泗洪

搜索

00:00:00

您有一张0.1元限时体验卡,马上领取获得VIP尊享特权。

案件通报!

2022-10-28 10:00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01出借款项来源于花呗套现及网商贷,依法应认定为转贷行为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bL2iaicTYdZn5vIakiafr1GdHia0rHfKfYIurkSB2nhUEtm0SuFFuEX2AT1oLficjYQhiaiaD9iahHMjyrv5MVNNfXRRZg/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邱某某以种种理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张某从美团上借款9000元、支付宝花呗套现6000元、套取网商贷2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借到张某16000元整,于2021年11月10日还清,如超过期限每月付15‰利息。被告2022年2月份还款1000元。 审理情况泗阳县法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自认部分借款系从网商银行平台、美团等贷款借给被告,原告信用报告上有贷款记录,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原告自认另一部分借款系从“花呗”套现,因“花呗”系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权限只能消费,不能提现和转账,原告通过套现转借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负有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原告自认被告于今年2月份已归还1000元,余款15000元被告应当返还,无需支付原告利息,但应付原告逾期的资金占用费用。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无论从网商银行、“美团”平台借款,还是“花呗”套现后出借,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借款人依法不支付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
02金融机构贷款未偿还情况下对外出借款项,无法说明款项来源和贷款用途的,推定为转贷行为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bL2iaicTYdZn5vIakiafr1GdHia0rHfKfYIurkSB2nhUEtm0SuFFuEX2AT1oLficjYQhiaiaD9iahHMjyrv5MVNNfXRRZg/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基本案情被告刘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原告印某某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5分;于2021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2021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45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19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50000元借款的利息1250元、1250元,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第二笔300000元借款的利息9000元、9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案涉借款发生时,原告名下的贷款情况如下:1.2021年3月2日、3月3日、3月4日分别向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尚未结清;2.2021年4月16日向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6000元,于2021年8月27日结清;3.2021年5月1日向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6000元,尚未结清;4.2021年5月3日、5月7日分别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贷款39000元、17000元,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16日结清;5.2021年5月7日向重庆美团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4100元,尚未结清;6.2021年6月20日向江苏银行贷款14100元,于2021年6月27日结清;7.2021年7月26日,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贷款30000元,于2021年8月12日结清;8.2021年8月10日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贷款46000元,尚未结清。2021年7月6日300000元借

免责声明:

本平台旨在开源共享精神,请勿发布敏感信息,任何违法信息我们将移交公安机关;

热门标签 更多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