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宿迁全市范围!
2023-1-30 10:28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价格管理、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依法查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为网约车经营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约车经营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六)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价格管理、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依法查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为网约车经营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约车经营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六)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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