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爱泗洪微信公众号编辑 | 戚珍妮 审核 | 张希刚日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一些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免收门票以及部分景区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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