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彭某系邻居关系。朱某系某小区02室业主,为南户。彭某系同层01室业主,为东户。彭某门前有东西方向走廊,走廊两侧有不锈钢护栏。朱某家朝北方向有厨房、卫生间、卧室各一间,窗户正对走廊。在装修时,彭某对门前东西方向走廊进行了改造,拆除了原有护栏,在走廊两边安装了防盗窗和玻璃窗,将走廊封闭起来。朱某认为影响其通风、采光,因而成讼。
0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小区楼道的设计,朱某与彭某共用该楼道,未经朱某同意,彭某从个人便利考虑,对楼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