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人,2021年9月18日下午,原告在其负责清扫的路段清理垃圾时,掉入未投入使用的未加盖窨井盖的窨井中,导致原告摔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左侧4-10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少量气胸,支付医疗费20145.02元。因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该设施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二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与窨井地下设施有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本案中,虽然案涉窨井设置在距离道路较远的杂草中,但这并不能免除被告市政公司在设计、管理该窨井盖时应确保该窨井盖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而被告市政公司未对窨井设施加盖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