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责令退还未退还的非吸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还未退还的非吸资金。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退还责任及罚金,也未清偿大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民事债务。为公正高效执行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破解执行程序中刑民交叉法律关系认定及资产处置变现等难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开性、透明度、公信力,引入较强专业实力的第三方监管人,最大限度盘活资产,清偿债务,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1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8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江苏省内有较强专业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互联网+拍卖平台战略合作协议)担任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财产联合监管人,根据案件需要组建专业团队进驻,采取项目化管理、全流程控制、全周期做好执行辅助事务服务。现将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一)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崔某某所涉刑事案件审判情况:2019年6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2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决议或由董事长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或决定,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张某等15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29亿余元,造成2000余万元不能返还。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武某等147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亿余元,造成4600万余元不能返还。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以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单位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崔某某对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非法集资参与人。(二)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崔某某所涉执行案件情况:(2016)苏132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泗阳县金马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