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调整存量首套住房**利率?银行最新公告
2023-9-8 08:12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今天上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利率调整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
存量首套个人住房**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客户就**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如**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最低可调整至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转换为**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1.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2.新发放**置换是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客户使用这笔**置换存量首套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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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
存量首套个人住房**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客户就**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如**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最低可调整至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转换为**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1.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2.新发放**置换是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客户使用这笔**置换存量首套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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