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3-11-25 15:27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前期,县住建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一、征求意见期限:从2023年11月25日始,至2023年12月24日止(共30日)。二、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三、征收中心地址:建设南路(法治广场“街坊公舍”北侧)。
泗洪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4日(联系人:单燚   联系电话:89883997)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范围一:东至驻洪部队,南至猿州宾馆,西至城中居委会,北至工人路;范围二:东至建设南路,南至健康路,西至嵩山南路,北至文化大世界及供电公司宿舍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洪政规发〔2023〕2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1. 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2.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依法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经核实原载明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四)被征收房屋补偿。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2. 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泗洪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4日(联系人:单燚   联系电话:89883997)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范围一:东至驻洪部队,南至猿州宾馆,西至城中居委会,北至工人路;范围二:东至建设南路,南至健康路,西至嵩山南路,北至文化大世界及供电公司宿舍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洪政规发〔2023〕2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1. 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2.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依法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经核实原载明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四)被征收房屋补偿。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2. 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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