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现将《泗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围绕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49815140@qq.com。
附件:《泗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泗洪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泗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9〕2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 泗洪县东至G343、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G343、北至金沙江路合围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桥、河流)为禁止燃放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外,其他时间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燃放区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三)加油站、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