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商务部等5部门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江苏省推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商务厅等8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活动时间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9月14日)起至 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
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国家标准及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新购电动自行车价格(含税价)实施分档补贴。其中,新购电动自行车价格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补贴300元,价格在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的补贴400元,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补贴500元。此外,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在每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补贴。旧车残值由车主和回收企业商定,不计算在补贴内。消费者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为整车并包含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提供优质电动自行车产品。
鼓励支持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规范公告,加强公告企业品牌宣传,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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