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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泗洪徐某被告上法院

2024-12-24 12:12 来自 admin 发布 @ 热点关注

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徐某房产提供物管服务,徐某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0.3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徐某应于入住时交纳1年的物业费,之后按季度交纳,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徐某未按期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累计未付物业费8000余元。物业公司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补交物业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审理中,徐某辩称,不交纳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不高、服务不到位,存在屋面漏水不维修、管道堵塞不疏通等问题。

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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