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泗洪这些人被曝光!
2025-3-17 10:22 来自 admin 发布 @ 热点关注
163515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法治的消费环境,促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3月14日,泗洪法院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梳理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有力服务保障“共筑满意消费年”。163516泗洪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涓通报2024年的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情况和相关工作举措。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汤卫兵主持发布会,副庭长朱欢发布典型案例。
据发布会介绍,2024年,泗洪法院共受理产品质量责任、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共计1531件,同比上升8.16%;审结1530件,同比上升11.05%;结案率为99.93%,同比上升3.13个百分点;调撤率为52.61%,同比上升3.68个百分点。2024年,泗洪法院不断探索消费维权工作新举措,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综合保障网络。一是深化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7年,泗洪法院牵头与检察院、消协、市监局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2023年各单位联合修订完善该联动机制。依托该机制,泗洪法院主动加强与属地消保委沟通协作,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构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引导消费者通过便利、高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争议。二是注重消费纠纷源头预防。利用“融合法庭”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调解、诉讼、普法等一站式服务;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三是强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建立消费维权专业审判团队,深化调查研究,对疑难复杂问题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提升审判质效。以典型案例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消费、规范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魏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羊毛”薅不得!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陈某在魏某的某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一本字典,交易金额为8.58元。魏某于当日发货,陈某于1月26日18:41分确认收货。同日19:07分,陈某在平台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后退款成功8.58元。退款成功后,卖家要求陈某将字典退回,陈某已读该条消息后将卖家店铺拉黑。卖家认为陈某恶意点击“仅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合计588.58元。【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仅退款”系电商平台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售后机制。本案中,魏某与陈某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魏某已向陈某发货,陈某应支付货款。陈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并最终退款成功,应认定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需相互返还。消费者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与描述不符的问题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且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信原则。经调解,陈某同意支付卖家各项
据发布会介绍,2024年,泗洪法院共受理产品质量责任、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共计1531件,同比上升8.16%;审结1530件,同比上升11.05%;结案率为99.93%,同比上升3.13个百分点;调撤率为52.61%,同比上升3.68个百分点。2024年,泗洪法院不断探索消费维权工作新举措,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综合保障网络。一是深化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7年,泗洪法院牵头与检察院、消协、市监局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2023年各单位联合修订完善该联动机制。依托该机制,泗洪法院主动加强与属地消保委沟通协作,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构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引导消费者通过便利、高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争议。二是注重消费纠纷源头预防。利用“融合法庭”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调解、诉讼、普法等一站式服务;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三是强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建立消费维权专业审判团队,深化调查研究,对疑难复杂问题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提升审判质效。以典型案例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消费、规范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魏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羊毛”薅不得!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陈某在魏某的某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一本字典,交易金额为8.58元。魏某于当日发货,陈某于1月26日18:41分确认收货。同日19:07分,陈某在平台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后退款成功8.58元。退款成功后,卖家要求陈某将字典退回,陈某已读该条消息后将卖家店铺拉黑。卖家认为陈某恶意点击“仅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合计588.58元。【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仅退款”系电商平台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售后机制。本案中,魏某与陈某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魏某已向陈某发货,陈某应支付货款。陈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并最终退款成功,应认定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需相互返还。消费者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与描述不符的问题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且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信原则。经调解,陈某同意支付卖家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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