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先生与陈女士(均为化姓)相识恋爱,并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陈女士产下一子取名李甲,2014年11月又产一子取名陈乙。李先生与陈女士婚后感情一般,但随着两个儿子越长越大,李先生开始对两个儿子的相貌差异产生疑虑。
2017年初,李先生偷偷剪下大儿子的指甲,连同自己的指甲一起寄到一家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大儿子与李先生没有血缘关系。
2017年7月,李先生起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均归女方,女方赔偿男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3.5万元,并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针对李先生要求对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