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于2019年3月8日下午,在泗洪法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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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主要介绍四起关于泗洪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某环保科技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酒洪某新型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2011年9月16日、2011年12月16日、2012年7月1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涂布生产废气中乙酸乙酯、甲苯净化回收装置合同书》、《涂布生产尾气吸附回收后有机溶剂脱
水精制装置合同书》、《涂布生产废气中乙酸乙酯、甲苯净化回收装置合同书》,共三份合同,后被告分别支付了前两份合同的809设备款,即537.6万元、206.4万元,并支付了第三份合同得30设备款177万元。但第三份合同的设备原告未交付至被告,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2011年前两份合同的剩余款项186万元,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当退还第三份合同中的177万元设备款,双方因而成诉。
【审理】本按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双方争议较大,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17年1月13日达成以下协议:1.原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的《涂布生产废气中
乙酸乙酯、甲苯净化回收装置合同书》;2.原告武汉某环保科技公司同意放弃向被告某新型材料公司主张支付设备款186万元及利息;3.反诉原告泗洪某新型材料公司同意放弃向反诉被告武汉某环保科技公司主张退还设备款17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0万元;
4.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点评】本案是一起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本地企业与外地武汉市某企业因三份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因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亦提起了反诉,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在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后,因双方均可能构成违约,故法院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各自的权益,调解结果为实现企业双赢起到了作用。
案例二:原告某景观工程公司诉被告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