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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男子追打情人的生意伙伴被“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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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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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1-4 08:34:36|来自:巴基斯坦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快报讯(记者 孙旭晖)宿迁市泗洪县男子刘某跟朋友玲玲(化名)合伙开了间酱鸭店。2019年上半年,刘某碰到玲玲的同居对象白某,双方发生争执。在被白某追打后,刘某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抽出一把17厘米的尖刀,将白某身上多处刺伤。近日,宿迁市检察机关在调查后认为,刘某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据调查,2008年,玲玲结婚后又和白某非法同居。后来两人感情不和,其间她跟朋友刘某在泗洪县双沟镇经营了一家酱鸭店。
      2019年4月8日,白某到店里去找玲玲,和刘某吵了起来,虽然被警方劝开,但余怒未消。4月27日晚上7点左右,刘某骑车载着玲玲去吃晚饭,恰好遇到白某带着朋友来找玲玲。为免发生冲突,刘某赶紧骑车想甩开对方,结果被白某驾车追到一条小巷里。
    “白某先是将刘某踹倒在地,然后又从路边捡了块砖头,砸向对方。”据泗洪县检察院介绍,刘某躲开砖头后,玲玲赶紧上前将二人分开。
      混乱中得以抽身的刘某,立马跑到自己的摩托车旁,从座位下抽出一把平时用来杀鸭子的刀。这把刀长17厘米,很尖锐。当白某再次向他挥拳时,刘某将刀刺向对方,致其胸腹部、背部受伤。后经鉴定,白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刘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白某造成轻伤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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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4 08:51:11|来自:巴基斯坦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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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0-1-4 09:29:13|来自:巴基斯坦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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