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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社会意见!泗洪这项费用征收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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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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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昨天 08:58|来自: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关于征求《泗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公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泗洪实际,组织起草了《泗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泗洪县泗州东大街15号泗洪县财政局1210室(邮编2239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86223637@163.com


    附件:
    1.《泗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泗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泗洪县财政局
    2025年7月29日




    泗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公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公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常泗园区、西南岗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经济开发区、常泗园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园区负责征收,缴入各园区财政。西南岗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园区负责征收,缴入属地财政。


    第五条 青阳街道、大楼街道、重岗街道的建设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75元/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按照3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乡镇的建设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缴费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缴费金额,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向缴费人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费人缴纳费用后开具财政票据。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明细发送至县财政部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县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保证足额征收。


    第八条 本县范围内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
    (二)中小学校舍(含幼儿园)安全工程;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时间内免征);
    (六)国家、省另有减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缴费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已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已经缴费的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
    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因政策变化、缴错、缴重、规划方案调整等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费申请,征收单位审核确认后按照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昨天 09:02|来自: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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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9-8-2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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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昨天 09:02|来自: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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