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肖某长期从事医美相关行业,经朋友介绍,常某与肖某相识,双方相识后,肖某为常某面部注射“美容针”,常某向肖某支付相关费用3500元。注射后,常某面部出现肿胀等不良反应,后,肖某为常某注射溶解酶针,但情况并未改善,常某容貌因此发生变化,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常某将肖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美容是使用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从事该服务的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合法开展美容服务。肖某不具备医师资格证为常某注射“美容针”,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且肖某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等条件。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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