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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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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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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3-12-2 16:45:10|来自:新西兰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泗洪县积极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落实免罚轻罚“三张清单”,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进一步提升“三张清单”适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泗洪县司法局组织开展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许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案例简介

    泗洪县卫健局开展日常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许某被注销执业许可证之后仍在原口腔诊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并为患者实施口腔诊疗。检查当日,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经现场调查及询问,查实许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擅自执业时间两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许某系初次违反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不到3个月,社会影响面较小,在调查过程中能较为配合,依据《宿迁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对许某的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行政裁量标准,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金额的处罚决定。

    背景情况

    2022年7月12日施行的《宿迁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附件《宿迁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明确较轻违法情节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较轻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实施效果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是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诊疗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净化医疗诊疗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是卫生监督的重要职责。泗洪县卫健局紧紧围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善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温度。积极探索实施“首违不罚”,对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进行集体讨论;审慎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予、减轻、从轻处罚,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12-2 16:47:30|来自:新西兰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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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5-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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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3-12-2 17:47:42|来自:新西兰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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