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严厉打击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现集中曝光一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信访举报,对江苏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南侧无农作物、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后因大雨冲刷导致部分污水进入周边河道沟渠。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肆万伍仟元,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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