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泗洪,精彩不断,每天更新!

微泗洪

搜索
查看: 2112|回复: 4

聚焦3·15!泗洪这些人被曝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0 21:18
  • 签到天数: 3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5-3-17 10:22:4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0?wx_fmt=jpeg&from=appmsg
    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法治的消费环境,促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3月14日,泗洪法院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梳理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有力服务保障“共筑满意消费年”。
    640?wx_fmt=jpeg&from=appmsg
    泗洪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涓通报2024年的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情况和相关工作举措。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汤卫兵主持发布会,副庭长朱欢发布典型案例。

    据发布会介绍,2024年,泗洪法院共受理产品质量责任、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共计1531件,同比上升8.16%;审结1530件,同比上升11.05%;结案率为99.93%,同比上升3.13个百分点;调撤率为52.61%,同比上升3.68个百分点。

    2024年,泗洪法院不断探索消费维权工作新举措,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综合保障网络。一是深化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7年,泗洪法院牵头与检察院、消协、市监局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2023年各单位联合修订完善该联动机制。依托该机制,泗洪法院主动加强与属地消保委沟通协作,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构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引导消费者通过便利、高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争议。二是注重消费纠纷源头预防。利用“融合法庭”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调解、诉讼、普法等一站式服务;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三是强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建立消费维权专业审判团队,深化调查研究,对疑难复杂问题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提升审判质效。以典型案例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消费、规范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

    魏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羊毛”薅不得!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陈某在魏某的某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一本字典,交易金额为8.58元。魏某于当日发货,陈某于1月26日18:41分确认收货。同日19:07分,陈某在平台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后退款成功8.58元。退款成功后,卖家要求陈某将字典退回,陈某已读该条消息后将卖家店铺拉黑。卖家认为陈某恶意点击“仅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合计588.58元。【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仅退款”系电商平台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售后机制。本案中,魏某与陈某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魏某已向陈某发货,陈某应支付货款。陈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并最终退款成功,应认定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需相互返还。消费者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与描述不符的问题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且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信原则。经调解,陈某同意支付卖家各项损失175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规则。现实生活中利用“仅退款”平台规则“薅羊毛”的案例屡见不鲜,此举不仅损害商家的利益,更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网购时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切勿抱着贪小便宜的心态,利用“仅退款”规则漏洞来“薅羊毛”。同时,作为商家一方面要诚实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针对利用“仅退款”规则“钻空子”的消费者,商家亦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商家共同遵守诚信交易原则,才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良好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某保险公司与宿迁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产品质量不合格,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9日,王某向宿迁某公司购买车辆,双方签订延长质量担保用户协议,即案涉车辆质量担保期由原厂的三年或十万公里改为五年或十四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同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2023年1月24日18时许,案涉车辆发生火灾,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查,系汽车电瓶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保险公司赔付后,向宿迁某公司追偿。【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负有质量担保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案涉车辆在购买六个月内发生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火灾系汽车电瓶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宿迁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他外来因素造成。在此情形下,应认定案涉车辆系因质量问题导致起火受损,宿迁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已代为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其主张宿迁某公司赔付,应予支持。【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质量问题专业性较强,解决此类问题不是一般消费者所能胜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兴则经济兴,质量强则百业强。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案例三马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知假买假”超出合理消费部分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马某系保健养生中心的经营者。2023年8月,吴某向马某购买四根鹿鞭,合计3980元。后吴某以保健养生中心出卖的鹿鞭无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商品期限已达2年3个月,已超产地规定的保质期24个月,属于保质期已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健养生中心属于明知销售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其应退还四根鹿鞭的费用。经查,吴某存在多次因购物投诉商家的行为,同时在本省多家法院提起类似的大量维权诉讼,均是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明显具有欲从保健养生中心的违法行为中谋取利益的意图,故不能完全认定为普通消费者。考虑合理生活消费所需,遂判决支持一根鹿鞭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吴某购买的案涉食品应予销毁,做无害化处理。【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对“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违法索赔行为则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系“知假买假”者,故综合考虑后,仅支持其一根鹿鞭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案涉鹿鞭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措施,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切实守好人民群众的食药安全。
    案例四刘某与某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未注意审慎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刘某至某养生馆做养生保健,养生馆的经营者李某为刘某拔火罐过程中,错误操作,将酒精撒到刘某身上,导致刘某整个后背着火。因火苗较大,刘某后背被烧伤。2023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养生馆赔偿其各项损失60000元。【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划分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养生馆赔偿刘某18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医养生俨然成为一种风潮,这为中医养生馆的经营也带来了无限商机。部分经营者在赚钱的同时,漠视法律,学徒三天上岗、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现象层出不穷。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甄别,考量养生馆的合规性、合法性,为自身安全留有保障。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要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服务手法,注意审慎义务,并对消费者身体机能进行评估,提供精准、有效、安全的服务,防止发生类似养生不成反受伤的事件。
    案例五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虚构发货数量构成欺诈应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7日,李某通过电商平台向某贸易公司下单购买4个篮球,分别支付价款107.91元、109元、106.82元、106.82元。后李某与平台客服沟通,仅购买其中一个。客服要求李某申请退款。2022年10月2日,李某签收所购篮球,货物重量为0.96千克(0.95),信息内容反映实付107.91元。2023年8月23日至10月,李某联系平台告知其他三个篮球未退款,也未发货。商家出示四个篮球的物流信息。经证实,其余三个物流信息未实际发货。李某认为贸易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支付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李某虽未按客服提示通过退款通道发出退款申请,但贸易公司在双方磋商后实际安排物流公司配送一个篮球,能够表明双方就其它三个篮球的买卖合同已协商解除。在此情况下,贸易公司未退款,反而提供未实际发货的物流信息,应认定其不作为行为已构成欺诈。李某主张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负有诚信经营的义务,不得欺诈消费者。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被认定为存在欺诈,应承担相当于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7 16:50
  • 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5-3-17 10:23:0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光辉照耀下,泗洪法院以法治为剑,守护消费正义。他们梳理纠纷,发布案例,如同灯塔指引,为诚信经营护航。这是一场对侵权行为的曝光,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泗洪法院用行动诠释法律温度,让消费环境更透明,让消费者权益更坚实。聚焦3·15,泗洪在行动,共筑满意消费年,让幸福与安全相伴消费每一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5-7 16:06
  • 签到天数: 1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5-3-17 10:58:0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光辉照耀下,泗洪法院以法治为笔,绘就诚信消费的新篇章。他们不仅聚焦于每一份消费权益的保护,更是以案说法,让法律的温度触达人心。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如同明灯指引,照亮了消费者维权的道路,也警示着商家诚信经营的重要性。这是一场关于信任与责任的守护,泗洪法院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共筑满意消费年”的深刻内涵,让法治之光温暖每一位消费者的心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5-7 16:06
  • 签到天数: 1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5-3-17 11:03:0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聚焦3·15,泗洪法院以法治之盾,守护消费权益。在这场诚信与法律的盛会上,我们不仅曝光了不法之徒,更彰显了正义的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对公平交易的坚守;每一次审判,都是对消费者信任的回应。泗洪法院,以实际行动诠释着“满意消费年”的承诺,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消费之路,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安心、放心、舒心地享受美好生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26 13:57
  • 签到天数: 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5-3-17 11:03:0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光辉照耀下,泗洪法院如同守护者般,用法律的利剑斩断不公,以案例为镜,映照出诚信与法治的光芒。他们不仅审理了一宗宗关乎消费者心声的案件,更是搭建了一座桥梁,连接着公平正义与民众的期待。这不只是数字的游戏,而是每一次判决背后,对幸福消费生活的深情呼唤。泗洪法院,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让法律的温度温暖每一位消费者的心田。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