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泗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辩解自己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醉驾被告人胡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不醉驾就要被人打死了!”
2023年3月某日凌晨,泗洪县双沟镇派出所民警正准备驾驶警车出去巡逻,突然驶来一辆小轿车停到派出所门口将警车拦停。车主胡某下车后指着脸上的血迹,向警车上的民警求助,说有人殴打他,要把自己打死,而自己手机丢了,只好酒后开车来派出所报警。民警于是将胡某带到派出所内看护、救助,同时通知交警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查和血样提取。经鉴定,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胡某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讯问时,问及为什么要醉酒驾车,胡某坚持称,当时与同事丁某酒后闲聊时发生了矛盾,丁某殴打自己把自己脸都打破了,还把自己踹在地上踢,更是声称要杀了自己。在被殴打的过程中,胡某寻机钻进了自己的小轿车中,情急之下只得驾车逃跑。
进一步侦查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事实果真如胡某所言,系在生命受丁某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醉驾?泗洪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审查案件卷宗、讯问胡某、询问丁某以及补充调取案发当晚报警录音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还原,发现胡某就其行为性质所作的辩解存在明显漏洞,无法成立紧急避险。
经依法审查查明,胡某与丁某系共同驾驶货车的同事,二人平日轮流开车。案发当晚,胡某和丁某的确喝了酒并在酒后打斗,但是纠纷的原因是胡某酒后想开车回家,丁某上前阻止并打电话告知胡某妻子,胡某妻子也在电话中劝阻胡某酒后不要开车回家,像平时一样在货车上休息。胡某一时之间恼羞成怒,以言语刺激、挑衅丁某,随后双方相互厮打,胡某在冲突中头面部轻微受伤出血,丁某见状拨打110报警并告知胡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此时,胡某趁丁某不注意,驾车驶离现场,到派出所就丁某殴打自己一事报案。
该院认为,一方面,胡某与丁某虽然发生肢体冲突并致胡某头面部受伤出血,但丁某在整个厮打过程中较为克制,并未实施严重威胁胡某生命安全的行为,且致胡某轻微受伤后即停止行动并报警等候处理,胡某的生命、健康安全并未遭受到现实、紧迫的危险。另一方面,胡某与丁某之所以发生互殴,是因为胡某对丁某劝阻其不要酒驾的行为不满,言语刺激、挑衅丁某而酿成互殴,胡某具有明显过错,其在互殴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不具有紧急避险的正当性。
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胡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胡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该院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