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装卸、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宿迁市应急管理局现对一批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一2023年11月底,接举报后核实,沭阳宏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临时雇佣4名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仓库搬运装卸等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款,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7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0月17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政府和派出所在众兴街道闸塘新村西区一排10号民宅内,查获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25种599箱,总药量约382公斤,该民宅现场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经调查,该批查获的烟花爆竹系李某非法储存并准备春节销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李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该案已经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三2023年11月5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政府及派出所在城泗阳县鸿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区内,查获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130多种3493箱,总药量约2868公斤,该仓库现场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经调查,该批查获的烟花爆竹系马某、李某非法储存并准备春节销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马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该案已经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四2023年12月31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政府及派出所在泗阳县来安街道集南小区19排6号民宅内,查获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3种42箱,该民宅现场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该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五2023年9月21日,在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老麻纺厂某储藏室内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10余箱,该储藏室现场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泗洪县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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