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9)]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泗洪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color=rgba(0, 0, 0, 0.9)]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color=rgba(0, 0, 0, 0.9)]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color=rgba(0, 0, 0, 0.9)]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交存。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许可手续前按照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 [color=rgba(0, 0, 0, 0.9)]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及建设单位到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县财政局统一的专用票据。 [color=rgba(0, 0, 0, 0.9)]三、自2025年1月1日起办理房屋预(现)售许可手续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调整后标准执行。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办理房屋预(现)售许可手续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执行。 [color=rgba(0, 0, 0, 0.9)]四、本县非住宅项目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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