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9)]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等。二、举报奖励范围对于举报涉及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五)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六)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餐饮具和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安全、无害要求的;(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三、举报途径广大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等方式及时举报上述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举报内容要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举报经查实的,由作出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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