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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及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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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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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5-2-18 08:24:31|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全县食品经营者、消费者:
    近期,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上存在着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以食品名义宣传展示槟榔制品的现象,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县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告知如下:
    一、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槟榔列为I类致癌物,确定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管癌、肝癌等疾病密切相关,请广大经营者、消费者谨慎购买、销售、食用。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规定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请消费者知晓其非食品的属性,避免误食或滥用。
    三、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
    四、食品销售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五、电商平台和食品销售者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请广大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同时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等非食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请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槟榔及槟榔制品,理性消费。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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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5-2-18 08:34:21|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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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2-18 08:34:21|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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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2-18 08:34:21|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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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5-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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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5-2-18 08:34:21|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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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8-2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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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5-2-18 08:34:21|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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