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品经营者、消费者: 近期,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上存在着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以食品名义宣传展示槟榔制品的现象,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县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告知如下: 一、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槟榔列为I类致癌物,确定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管癌、肝癌等疾病密切相关,请广大经营者、消费者谨慎购买、销售、食用。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规定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请消费者知晓其非食品的属性,避免误食或滥用。 三、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 四、食品销售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五、电商平台和食品销售者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请广大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同时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等非食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请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槟榔及槟榔制品,理性消费。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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