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慢步机因长期年久失修,横梁缺失。2021年9月,张某在慢步机上锻炼,因重心失衡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天、90天、90天。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健身器材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对已损坏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陈述此前使用过慢步机,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扶手的缺失会致其重心不稳,增加其危险性,但张某在明知该慢步机横梁缺失的情况下仍站上慢步机锻炼,随着步伐加大,导致重心不稳摔伤,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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