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泗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例行市场检查时,发现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经立案调查,该网吧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网吧行政处罚。 二、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是一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案例。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进入网吧后往往容易沉迷其中,长时间久坐上网,不仅会影响身体健康,网络中不乏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内容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相对较弱,一旦沉迷于网络,容易忽视学业,对未来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三、普法启示 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充满着各种诱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具有潜在风险。网吧作为社会力量,对履行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义务将未成年人挡在网吧之外。网吧接待未成年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破坏社会风气,降低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进一步震慑网吧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通过明确展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使执法监督效果转换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吧行业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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